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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描述: |
对关于西班牙国籍的民事规定进行了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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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2010/10/13 11: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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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
国籍信息 10 月 8 日 的 36/2002 号法令,对关于国籍的民事规定进行了修改,自 2003 年 1 月 9 日起实施,包括很多新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有:
1ª – 选择国籍(民事法第 20 条)- 父亲或母亲为出生在西班牙的西班牙公民,其子女可以选择拥有西班牙国籍,无年龄和时间的限制。但必须放弃原有国籍,除非子女拥有说西班牙语的美洲国家之国籍,或安道尔 (Andorra)、赤道几内亚 (Quinea Ecuatorial) 和葡萄牙 (Portugal) 国籍。(民事法第 24.1 条)。
2ª - 丧失与保留国籍(民事法第 24 条)。- 居住在国外的西班牙人如自愿获得外国国籍,可以在领事馆户籍登记处申请自获他国国籍之日起的三年内保留其西班牙国籍。对于民事法 24.1 条中提到的那些国家,不需要此申请。
国外出生的、父母也是在国外出生的人,如果在自成年或独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去领事馆户籍登记处申请保留西班牙国籍,将失去西班牙国籍。如果不申请保留,将失去西班牙国籍,即便拥有在民事法第 24.1 条中提到的国家其中之一的国籍也是如此。该条例仅适用于从 2003 年 1 月 9 日起成年或独立的人(附加条例二)。
3ª - 恢复国籍(民事法 26 条)。- 丧失西班牙国籍的人现在可以在不放弃前国籍的基础上恢复西班牙国籍。
4ª - 西班牙公民的孙子孙女(f) 民事法 22.2 条)- 祖父或祖母为西班牙,且本人在西班牙合法居住一年的人可以申请西班牙国籍。此项事务由西班牙户籍登记处负责人指导完成,由司法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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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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